肿瘤根治性切除是指对有一定安全幅度的癌灶并连同周围区域淋巴结和组织整块地切除。如癌已有外侵累及有关脏器和组织,将这些部分一并切除也属于根治性的切除,或冠以“扩大根治”、“超根治”的命名,以便与一般的根治手术有所区别。扩大根治手术主观意图是根治性切除,如波及广泛,累及的脏器为生命所必需,切除不彻底甚至仍有少许癌组织残留,仍归属于姑息性切除。根治性切除是恶性肿瘤的外科治疗原则。
其内涵包括4个部分:原发癌灶包括其上下两极5cm的健康组织切除;癌旁组织切除;超越淋巴转移一个站的区域淋巴结清除;累及的脏器有条件做相对彻底的切除。对“早期”病例在检查中虽然未发现淋巴转移,仍应做根治性切除,有可能获得极佳的治疗效果,有更长的生存期,甚至能得到永久性治愈。
中期病例是根治性切除的最为适宜的指征,能明显地提高生存期和生活质量。晚期病例做根治性切除要严加选择,往往是承担了手术的风险而得不到手术的效益,削弱了机体抵抗力及失去放疗、化疗的机会。
“根治”切除往往是主观愿望的体现,是一种形式概念,是对切除的彻底程度的粗略估计。事实证明,首次根治性切除的肿瘤,经过一段不长的时间出现转移和复发,说明“根治”切除的彻底和程度是与姑息性切除相对而言,不是绝对的。临床统计证明根治性切除肿瘤的生存期确比姑息性切除为高,因此不应低估根治性切除的临床意义。